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严某、王某系堂兄弟关系。2021年3月28日17时许,严某在双方房屋前与王某的哥哥林某谈及严某与张某对换的约10几平方米土地被王某侵占一事,不料王某竟指使其80多岁的母亲倪某殴打(拳击)严某的胸、背部,之后,王某双从其家中窜出用拳头击打严某胸部并用木棍殴打严某脸部,导致严某右眼上睑外侧鲜血直流。经法医鉴定,严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王某自知其罪责难逃,畏于受到法律制裁,遂自伤左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导致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扣留3日并处罚款100元。案发后,严某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5623.28元。出院诊断为腹膜后血肿、右眼上睑外侧皮肤挫伤等。为此,给严某造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623.28元、误工费1523.43元、护理费152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562元、交通费180元,合计9862.14元。综上,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严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同时也给严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王某的伤情虽鉴定为轻微伤,但并非严某殴打所致,且其也没有住院治疗,没有产生任何医疗费用,此显系其为了逃避受到法律制裁而自伤结果,与严某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严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王某应赔偿严某的各项损失5880.1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王某应否向严某承担赔偿责任;
2.严某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严某与王某的互殴行为造成严某受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属互殴,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加害人王某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酌情认定严某对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40%的责任,王某对严绍发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严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严某在事件中也存在过错行为,王某的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