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2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路18号院的房屋“A购物中心”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12年9月1日至2032年8月31日止。第一年的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2.7元,合同期限内的平均日租金单价为每天每平方米3.35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B公司,B公司依约付租金。但自2015年5月26日以来,B公司却未按期向A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确认A公司与B公司2012年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B公司向A公司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91489719.24元;A公司给付B公司装修、改造费用43229832.03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B公司需给付A公司的租金数额具体为多少;
2.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认定。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B公司作为施工一方,应当知晓许可情况,但B公司仍然开展施工行为并对影院开展经营活动,其未能合理避免相关损失的扩大,应对影院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承担一定的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因只占商场一小部分的影院经营障碍而拒付全部租金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违反合同约定,对涉案合同解除存在过错。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