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7年8月31日和2017年10月31日B公司向A公司采购哑铃制品,双方约定交货地址为青岛港,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向A公司支付部分货款。A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和2018年1月26日在青岛港向B公司交付订单货品,剩余尾款54050.64美元尚未支付。货品交付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54050.64美元,并按照中国银行美元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与B公司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货款。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依据双方的邮件内容、台湾地区判决中B公司的陈述内容,双方对B公司尚欠A公司188889号订单和190579号尾款金额54050.64美元无异议,应对此数额予以认定。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应支付A公司尾款54050.64美元。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