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陈某与吴某于200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两年陈某身体欠佳,常往返盐津和昆明,今年疫情期间陈某在昆明养病,3月底回盐津后,发现吴某向罗某转款25万元,遂查询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吴某与罗某聊天内容露骨,且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17日,罗某让吴某转款20万元,为其购房,另有几百至几千元的微信转账给吴某。为此陈某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吴某保证不再与罗某来往,并追回赠与款项。随后陈某再次上昆明检查身体,吴某仍不回家、不接视频,陈某一直要求罗某还款,其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陈某认为,陈某与吴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吴某与罗某的行为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由罗某返还陈某人民币21862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吴某转给骆某的45万元是投资入股还是赠与的性质问题;
2.吴某转给罗某的45万元及通过微信转账的19820.00元应否返还。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从吴某与罗某的聊天记录看,其间并未谈及投资入股事宜,相反,虽聊天记录中未明确谈及转款买房事宜,但吴某于2020年1月21日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向他人咨询过购买43万的二手房需要多少过户费;45万元中的25万元为吴某向他人所借的事实予以确认,而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借,属吴某个人债务。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陈某与吴某、罗某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陈某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吴某通过微信15次转帐给罗某的19820.00元,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返还,以及涉案20万元,吴某也需向陈某返还。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