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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19 16:19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陈某与赵某经人介绍,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买卖合意,约定陈某向赵某购买2008款本田奥德赛牌轿车一辆,价格为37500元。陈某于当日向赵某交付购车款,赵某亦向陈某交付车辆,同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陈某想再次转让该车辆时,车管所以该车辆车架号有焊接痕迹为由禁止过户。经查询该车架号实际为2008款本田奥德赛,但陈某购买车辆实际为2005款奥德赛,出厂铭牌有明显变动痕迹,整车原漆也为银色,陈某才发现该车辆实际为套牌车辆,遂向赵某要求返还购车款,赵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返还。故陈某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案涉车辆是否为套牌车辆;

2.陈某主张解除合同、赵某返还购车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陈某已给付购车款,赵某亦已将案涉车辆交付给陈某并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赵某从他人处购买案涉车辆后在xx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转移登记至本人名下,后再将案涉车辆转让给陈某时亦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因此案涉车辆应认定为合格车辆。陈某应对案涉车辆是套牌车、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陈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涉案车辆并不存在不合格现象、并非为套牌车,陈某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