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0年5月19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C2往复式热回收新风机”105对,价款为204960元,B公司预付100000元,余款104960元B公司应在收货后6个月内结清。A公司供货后,B公司向A公司出具授权商品订货确认单,B公司除预付货款100000元外,剩余货款104960元B公司未在收货后6个月内支付给A公司。A公司多次催讨后,B公司退还30对C2往复式热回收新风机(合计价款58560元)至A公司,剩余货款46400元未支付。2020年6月22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15台“CRG-250交流管道新风机”及5台“CRG-350交流管道新风机”,价款为44800元,B公司应于2020年12月前付清货款。A公司供货后,B公司向A公司出具授权商品订货确认单,后B公司亦未付款。2021年1月A公司委托律所向B公司发送催款律师函,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亦未支付上述货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B公司向A公司支付91200元及逾期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根据B公司盖章确认的两份授权商品订货确认单,双方就提供的商品种类、数量、单价、付款时间等买卖合同中基础要件进行了约定,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定,根据双方约定第一批即2020年5月19年货物余款应在收到货物后6个月内结清,第二批即2020年6月22日货物余款应在2020年12月前付清,现两笔货款付款期限均已届满,故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货款,B公司未能按约及时付款,A公司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