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例
迟某1与迟某2、迟某3、迟某4、迟某5系兄弟姐妹关系,迟某1父亲迟某某于2021年2月26日因病去世,去世前于2020年3月22日留有遗嘱,遗嘱载明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市XX村村委东的一处房屋由迟某1来继承,现迟某1与迟某2、迟某3、迟某4、迟某5对涉案房屋发生纠纷,故迟某1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迟某某与张某某在迟某某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载明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位于XX市XX排房屋及东平房归被告迟某2所有,被告迟某2并享有对应院落(从北数第一排房屋与从北数第二排房屋之间的院落)的使用权;迟某某与张某某在迟某某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载明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位于XX市XX排房屋(含厕所)由原告迟某1、被告迟某2、被告迟某4、被告迟某3、被告迟某5按份共有,其中原告迟某1享有享有该部分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被告迟某2、被告迟某4、迟某3、迟某5各享有该部分房屋十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迟某某与张某某在莱州市委东建造的房屋一处中的从北数第三排房屋及对应院落(从北数第二排房屋与从北数第三排房屋之间的院落)的使用权由原告迟某1、被告迟某2、被告迟某4、被告迟某3、被告迟某5共同享有,其中原告迟某1享有该部分房屋及院落三分之二的使用权,被告迟某2、被告迟某4、迟某3、迟某5各享有该部分房屋及院落十二分之一的使用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关于分书中载明的村北头房屋及拖拉机是否已按分书履行;
2.分书是否真实有效;
3.关于涉案遗嘱是否发生效力;
4.涉案房屋如何分割。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迟某1与迟某2、迟某3、迟某4、迟某5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涉案房屋中的最北边一排及东平房已于1997年分家时分给被告迟某2,故迟某某已不再享有该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迟某某遗嘱中关于该部分房屋的处分应属无效,涉案房屋最北边一排及东平房应归被告迟某2所有,相应院落亦应由被告迟某2享有使用权。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