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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7-25 11:01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例

A公司与金某2016年11月25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向A公司购买A3094号商铺,面积为38.04平方米,每平方米15885.39元,共计人民币604280元。合同条款第五页第八条约定A公司交付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交付90日内办理产权证登记过户手续,但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A公司交付商铺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延误交付时间220日。A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176.64元和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6042.8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59219.44元。金某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金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588元、逾期办证违约金6042.8元,合计32630.8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是否过高;

2.金某要求A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A公司直至2018年12月10日才交房,逾期220天,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金某与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A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交房,金某至今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A公司已构成违约。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