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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7-26 13:28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施某因生产熔喷布急需模具,向殷某请求帮助提供三付模具,在殷某购买回来后,又因施某生产产品要求提升,所购模具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后经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协议,达成施某向殷某补偿人民币2万元,殷某将3付模具给施某。之后,殷某向施某多次要求履行,施某一拖再拖,现在电话不接。故殷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施某支付原告殷某2万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殷某与施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存在殷某胁迫施某的情形以及协议的签订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施某应否向殷某补偿。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殷某与施某签订协议的地点位于饭店内,属于公共场所;殷某与施某签署协议时,多名村民在场并知晓施某同意给殷某2万元的事实;殷某提供的协议虽为复印件,但施某并未否认签署上述协议的事实。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殷某与施某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双方签署协议不存在胁迫的情形,协议的签订行为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