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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于某2与肖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08-03 14:40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肖某2与高某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即肖某1,后高某于1990年去世。赵某与于某3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即于某1、于某2,后于某3于1988年死亡。1995年2月13日,肖某2与赵某登记结婚。1998年8月31日,肖某2与赵某共同申请购买XX号房屋,登记人产权人为肖某2。2014年1月31日肖某2去世,未留有遗嘱。2018年8月3日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2014年1月17日,肖某1将户口从北京市XXX号迁入XX号房屋。肖某2去世后,肖某1将XX号房屋出租、承租人为孙某,已承租该争议房屋多年,月租金¥7000元,租期至2021年11月,一年一付,租金都已交付肖某1。赵某去世后留有的遗产:争议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争议房屋租金收益的四分之三份额(2014.3.1-2021.11.30)¥488250.00元。被继承人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肖某1占有,于某1、于某2曾多次和肖某1协商遗产分割事项,肖某1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肖某1行为已严重侵害于某1、于某2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XXX号房屋由归于某1、于某2共同共有;于某1、于某2给付肖某1房屋折价款1416666.67元;肖某1协助于某1、于某2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肖某1支付于某1、于某2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2019年11月25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租金收益73555.55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涉案房屋如何分割;

2.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未有证据证明肖某2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肖某2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肖某2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肖某2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继承。律师在仔细询问了于某1、于某2与肖某1法定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根据肖某1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肖某1对肖某2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肖某2遗产分割时对肖某1适当予以多分。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法定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