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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8-04 11:25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A公司与张某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并根据上述期间计算工资及补偿错误。A公司出具的社保明细明确显示张某已于2021年11月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手续均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办理,也就是说张某离职时间不会晚于2019年11月。且社保明细为社保网站下载,具有真实性,应作为相关证据使用。A公司出具的打卡截图,系钉钉系统软件截图,公司与个人均无法任意修改,截图明确显示张某自2019年11月19日之后再无上下班打卡记录,充分证明张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后再未提供劳动。综上所述,张某确系2019年11月19日离职,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劳动关系终止。原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并在此错误上计算应付工资与补偿金明显不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张某工资31500元;原告A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1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2.A公司是否存在未支付张某工资的情形。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张某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A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