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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8-04 11:28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1年8月2日,A公司与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唐某承租A公司所有的位于XX区XX号门面,承租期限为两年。2013年10月11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与唐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约定由唐某承租该市场C1栋12号门面,承租期限为2年,自2013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唐某于C1栋12号门面承租至今,唐某承租伊始尚能按照约定缴纳租金,然而自2015年7月起,唐某拒绝向A公司缴纳水电费、杂费,截止2020年12月份,唐某累计拖欠门面租金、杂费、水费、电费共计252105元。A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原告A公司与被告唐某对位于XX市XX号门面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月30日解除,被告唐某将位于XX市XX号门面腾空并交付原告A公司;被告唐某向原告A公司支付租金205800元、水费940元、电费19931元、杂费12240元,共计238911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的部分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租金、水电费、杂费如何计算;

3.唐某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如何支付。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提起最后一期租金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故A公司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唐某应向A公司支付拖欠租金。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