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郭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A公司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686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A公司申请查封郭某名下座落于XX市XX室房产。因查封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导致该财产难以执行,A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A公司代为提起该执行财产析产诉讼,请求确认第三人按份享有50%份额。
二、本案判决结果
第三人周某对坐落于XX区XX室房屋享有25%的产权份额。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能否提起本案代位析产诉讼;
2.周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份额。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郭某及第三人周某代位析产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周某对A公司负有合法到期未能履行的债务,A公司作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依据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代位析产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2.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