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杨某1于1967年起成为被继承人黄某和曾某某的养女,曾某1为被继承人黄某的侄子。黄某丈夫已于1985年病逝,被继承人黄某于1994年去世。留有尚未处理的财产有位于樟树组的房屋及土地,上述房屋及土地已被征收,将获得补偿款1150830.36元。被继承人黄某和曾某某在世时,一直由杨某1赡养,去世时丧葬事宜由杨某1负责处理,曾某1直住在县城,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从未尽赡养义务,仅仅是按农村风俗在墓碑上写有曾某1的名字,曾某1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维护杨某1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黄某的遗产即房屋拆迁款1150830.36元,原告杨某1继承70%计币805581.25元,被告曾某1可分得30%计币345249.11元,被告曾某1支付原告杨某1前述拆迁款805581.25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杨某1与被继承人曾某某、黄某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2.曾某1是否与曾某某、黄某形成抚养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杨某1与曾某1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杨某1与曾某某、黄某之间成立收养关系,依法享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