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曹某于2019年5月入职A公司处,从事浇钢工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曹某于2020年7月9日在工作中受伤,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1年1月12日评定曹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A公司克扣了曹某事故当月工资4000元,曹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痊愈,无法在原岗位继续上班,A公司明知曹某无法上班并非其本人原因,仍停发了所有工资。曹某于2021年2月9日以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不成,曹某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未支持曹某的仲裁请求,故曹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曹某与A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2.A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并不存在前述违法情形,故曹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事实依据。A公司在曹某停工留薪期满后两次发函要求其上班,但曹某既不复工,也未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请假手续并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以证明其确实需要继续休假,亦无证据证明曹某向A公司表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调岗且被告拒不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曹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曹某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存在争议应予以驳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