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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金隆公司、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02 10:37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王某与丁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是金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许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4月7日王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丁某借款,丁某向其出借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其中15万元通过银行卡转给许某。2013年4月8日金隆公司和王某向丁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丁某人民币100万元,年利息为15%,借期一年。后每年更换借条,内容约定一致。但因金隆公司、王某等缺钱,利息几乎未支付,王某仅在2018年支付利息30万元。直到2019年,金隆公司、王某、许某共欠丁某230万元。丁某多次催要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金隆公司向原告丁某归还借款本金1275000元并支付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案涉借款合同主体为何人?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2.实际结欠本金为多少?利息应如何计算。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案涉借款合同的主体应认定为丁某与金隆公司,金隆公司未能按约及时归还借款以致纠纷的产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丁某与金隆公司、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由金隆公司向丁某还款。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债务人除主债务以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期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