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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16 16:05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陈某1与陈某2及双方母亲卞某三人系铁路上海站旧区改造中的被安置对象,共同承租了上海市302室房屋。三人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80个月,自2006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并一次性支付了15年的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55,224元。三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于2007年1月30日将户口均迁入了系争房屋。2016年3月26日,卞某去世。2016年7月,陈某1至系争房屋看望陈某2时,发现陈某2在未通知陈某1的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租金每月4,000余元,其中一位租客为链家中介郑某,房屋至今仍在出租中。本次诉讼,陈某1主张的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计51个月的租金,租金按每月4,000元计算,陈某1主张一半的租金收益。陈某1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之一,应当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陈某2擅自出租系争房屋,侵害了陈某1的合法利益,陈某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陈某2应否向陈某1返还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

2.陈某2出租的房屋是否系为三人被安置的房屋。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陈某1提供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充分证明陈某2将系争房屋转租并收取租金、转租的具体期间及收取租金的具体金额等事实。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陈某1与陈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陈某1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存在争议,应予以驳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