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逯某系黄某的原儿媳,2006年黄某之子李某与逯某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8号院;2017年李某个人借款6万元,在8号院南院建房5间以及东西厢房各1间。2019年5月24日法院判决李某与逯某离婚。由于李某和逯某没有偿还借款,在他人催要的情况下,黄某于2019年7月21日替李某偿还借款6万元。上述借款属于逯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逯某和李某应向黄某偿还,现因逯某与李志国已经离婚,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本案判决结果:
逯某给付黄某借款30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涉案债务是否为逯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2.逯某应否向黄某给付该笔债务。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债权人郭某称该笔债务是在其打收条之时(2019年7月21日)对方所偿还,在此之前对方并未还过钱。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黄某与逯某婚姻家庭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案涉争议6万元债务系李某与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黄某代为偿还后要求逯某给付3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未不当。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