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4年底,郑某与邓某1的母亲邓xx协议约定位于三元区xx自建房油漆工程由郑某承包,工程结算后,至2015年间邓xx尚欠工程款5000余元未支付,随后郑某次催讨未果。2015年9月25日,邓xx怂恿其子邓某1纠集邓某2、余某前往郑某店铺对其实施殴打,造成郑某右颞部右视神经严重损伤,右眼视力受损。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外力所致视神经严重损伤,右眼视力严重丧失。该案经xx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其误工、治疗费用、鉴定费用,而伤残补偿和精神抚慰金,因鉴定的xx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支持。2020年5月,郑某继续到xx医院复查,随后前往xx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损伤临床检验鉴定,经该中心鉴定为伤残六级。现依该证据再次起诉。
二、本案判决结果:
邓某1、邓某2、余某应赔偿郑某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应予以采信和本案损失情况的认定;
2.邓某1、邓某2、余某应否向郑某赔偿。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郑某提出,本案损伤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邓某1、邓某2、余某造成的,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恰当的。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郑某与邓某1、邓某2、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邓某1、邓某2与余某对郑某的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