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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周某2、张某2、张某1与周某3、韩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第三人兴创公司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17 12:57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被继承人周xx与张xx于1949年结婚,育有长女周某1、次女周某2、三女周某某。被继承人周xx与刘xx于1970年结婚,育有一女周某3。被继承人生前承租公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7号房,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均未在此居住,但房屋并未收回。2010年开始,兴创公司依据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及续证拆迁上述涉案房屋建设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办一直与周某1等人共同商议拆迁补偿安置事宜。2017年,7号房的产权单位京煤集团放弃产权。2017年11月7日,周某1发现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后周某1知悉,周某3已擅自与第三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周某1通过各种手段,仍无法知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周某1、周某2、张某2、张某1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室房屋由韩某继承;周某3、韩某共同支付周某1房屋折价款10万元、支付周某2房屋折价款25万元、支付张某1房屋折价款25万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7号房是否为周xx遗产;

2.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3.涉案拆迁利益如何分配问题。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周xx在与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7号房,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现7号房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涉案401室、303室作为取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属于周xx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属于周xx的遗产。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周某1、周某2、张某2、张某1与周某3、韩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第三人兴创公司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被继承人周xx、刘xx死亡后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均等。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