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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与A集团、B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17 12:58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3年10月25日,A集团与B学院签订《xx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A集团承建B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施工(食堂、实训楼、学生公寓A-F楼)工程。合同签订后,A集团将上述合同约定全部工程交由祝某施工,并签订相关协议,祝某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B学院于2018年3月21日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止,A集团尚欠祝某工程款,且施工过程中,因A集团、B学院原因导致祝某多次停工、窝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祝某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A集团支付祝某工程款34347370.39元及利息;被告B学院在欠付济南A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以xx号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数额为准对祝某承担责任;被告济南A集团支付祝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1198.73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祝某主张的工程34347370.49元及利息能否支持;

3.B学院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涉案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如何承担。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B学院就其新校区建设项目与A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集团将B学院发包的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祝某施工,并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祝某与A集团、B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学院欠付工程款数额已经在xx号民事判决确认,B学院不服提起上诉,其欠付工程款数额应以生效判决确认的数额为准,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