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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21 15:06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8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A建工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变更补充协议;以上三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依约组织施工。截至起诉时,A公司单方计算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为80344946.92元,B公司仅支付了约一半的工程款。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但B公司无力支付。B公司拖欠A公司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7430170.7元及利息;原告A公司在工程款27430170.7元范围内享有对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并应予解除;

2.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是否应予支持;

3.A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应如何认定;

4.A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应予支持。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涉案工程已经超出两年的缺陷责任期,B公司亦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涉案施工工程已没有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必要。A公司关于B公司应向其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27430170.7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A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完毕,B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现已逾期,故应向其进行赔偿。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可得利益损失系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