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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罗某、冼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23 17:05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8年7月2日,李某受罗某雇佣,从事司机工作,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6416元。工作内容是南庄至挺进公司之间来回运货。2018年8月26日15时左右,李某在挺进公司装货时,被装货的叉车撞伤,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肱骨下端骨折(右);2、肋骨骨折(左侧第9、10);3、软组织疾患(全身多处挫擦伤)等创伤。李某受伤后,于2019年5月24日向详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经x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某受罗某与冼某雇佣。李某伤情稳定后到详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经该鉴定为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2036元。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冼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321457.0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雇佣李某的主体是罗某还是冼某;

2.罗某与冼某应否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李某由冼某雇佣,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系在开车到第三人装货时受伤,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与罗某、冼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冼某雇佣李某从事拉货工作,现李某因工受伤,冼某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