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李某与王某均系xx高级中学学生,2019年3月2日,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课时,突然被横空飞来的一颗篮球砸中左侧头部,导致头部受伤,经常疼痛难忍;为治疗伤痛,李某先后在xx医院、xx县人民医院、xx大学第一医院、xx特色医学中心、北京xx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李某为此支付医药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7353.5元。李某人身受到损害是在xx高级中学学习期间造成,而且xx高级中学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请求xx高级中学按照上述损失金额进行赔偿,但xx高级中学经调查了解,认为王某在体育课教学活动中未能遵守学校规定,在体育学习活动中造成他人受伤,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多次与xx高级中学与王某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xx高级中学与王某拒不同意,其二者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李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293.5元的20%计3859元;其余80%计15434.5元由xx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原告李某。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王某应向李某赔偿的具体金额;
2.xx高级中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xx高级中学的足球场周围未设网状围栏,致使王某踢起的足球飞出场外砸在李某头上;xx高级中学的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中离开操场,对上体育课的王某等学生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与xx高级中学、王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王某与xx高级中学共同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