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A公司与B公司于2019年11月份签订了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B公司拒付工程款,A公司于2020年诉至xx法院,诉讼期间,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又签订了《xx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二》,但B公司对以上补充协议仍拒不履行,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A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欠付工程款3220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2021年11月25日前的停工损失,其中2020年12月12日之前的停工损失为1387152元,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11月25日的停工损失按照每天12168元计算。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
2.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具体为多少。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停工损失和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就该两项损失的补偿已经在补充协议中分别进行了约定。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还应向其赔偿停工损失。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