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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宿某、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赵某代位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24 13:16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刘某1的父亲刘xx与前妻刘氏结婚,生育了刘某某;后刘xx的前妻刘氏约在1929年去世,刘xx又迎娶了刘孙氏作为第二任妻子,婚后生育了刘某2、刘某业;1965年左右,刘某1和刘某业在刘某2的帮助下共同将老房翻建成现在本案的六间正房,因刘某业单身无子女,在1970年左右患××不能自理,刘某1就与刘某业两人一起一直居住在该房,由刘某1全部负责,照顾了刘某业的起居直至其去世,去世后的所有后事花费也是由刘某1负责;由于刘某1与刘某2、刘某某一直在一起生活就在1991年12月31日将该房土地使用证办理在刘世业名下,实际该房屋系刘某1与刘某业、刘某2共同所有。刘某某于1955年就定居在西安,与刘某1、刘某业没有联系,在刘某业生前、患病后也未有任何的扶助、照顾,后刘某业在1996年因故去世,留下该房屋一直未处分,刘某1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位于A地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归原告刘某1所有;位于A地六间房屋中归属于刘某业的三间房,由原告刘某1继承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被告刘某2继承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赵某继承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宿某、被告刘某3、被告刘某4、被告刘某5、被告刘某6各继承享有三十分之一份额。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涉案遗产应如何分配;

2.各级承认的遗产份额为多少。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刘某业与刘某1一直未结婚、未生育子女,二人一直在该六间房屋中居住,共同管理、使用、加盖、修缮,根据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结合房屋没有界墙的客观,以及大涧社区原村书记、社区居民证人证言,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宜认定为系刘某业、刘某1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人之一即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某1与刘某2、宿某、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赵某代位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涉案房屋为刘某业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1系作为与刘某业共同生活的一方,且年事已高、无子嗣,应属需要多照顾的一方,故刘某1分得刘某业遗产的二分之一,刘某2、刘某贤的继承人、刘某燕的继承人均分剩余三间房的二分之一,即各分得三间房屋的六分之一。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