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1年9月23日,B公司与刘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B公司授权刘某以B公司的名义依法开展B公司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2013年10月11日,刘某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BT建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发包人,B公司为承包人,由B公司承担xx工程BT建设项目。后B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与A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项目回购事宜进行约定,作为BT建设合同的补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BT建设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刘某,刘某在按照合同内容实际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多次向A公司主张实际施工的款项,但A公司直到起诉时仍未付清所有施工款,故刘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A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8039111.76元及逾期利息、劳保费用7124491.14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工程款及相应的劳保费用、回购期财务费用;
2.刘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施工工程合同关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涉案合同虽无效,但刘某施工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刘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的劳保费用应由其负责缴纳,宏业公司计算的劳保费用应计入结算证据中,由A公司予以支付。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某与A公司、第三人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故A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相应工程款。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