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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太某、侯某1、侯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28 11:26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刘某与侯某2于2008年6月4日登记结婚,太某系侯某2母亲。刘某与侯某2结婚后,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2011年3月,刘某与侯某2共同出资在上述院落内建造了11间房屋,并将原有的正房5间、西厢房3间进行了装修改造。2017年12月24日,刘某与侯某2、太某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约定:因XX院新建造的11间房屋及装修改造的8间房屋均系刘某与侯某2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将XX院南排大门道东3间,道西3间共6间房归刘某所有,此6间房屋如遇拆迁,因房屋位置不同,北排正房与南排房屋补偿款不等时,侯某2将刘某所拥有的房屋面积的补偿款差额补偿给刘某。2018年2月1日,侯某2和刘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的约定即XX房屋归属情况与2017年12月24日三方签署的协议一致。现XX院已拆迁,拆迁利益由侯某2、太某持有。刘某向太某、侯某1、侯某2主张分割,太某、侯某1、侯某2均不予以执行,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太某、侯某2、侯某1给付刘某搬迁腾退补偿款243507.89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侯某2、刘某的离婚协议及相关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

2.刘某可享有的案涉院落搬迁腾退利益的范围及数额。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侯某2、刘某出资建造了11间房,双方协议南排房屋6间归刘某所有,且侯某2在北排房屋和南排房屋补偿数额不等时,将差额补偿给刘某。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刘某与太某、侯某1、侯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搬迁腾退档案记载北排房屋共计132.48平方米、南排房屋120.06平方米,按照2017年12月24日协议之约定,侯某2应确保刘某获得南排和北排房屋补偿款中较大的房屋补偿款,即刘某可享有132.48平方米的房屋补偿。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