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睿乾案例

HOTLINE 热线电话

A公司与B公司、林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28 11:28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2年7月10日,B公司与国税筹备组签订《xxx房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国税筹备组委托B公司开发xx项目,国税筹备组团购;该协议还对工程费用结算、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31日,B公司与国税筹备组签订《xxx房开发补充协议书》,对工程结算及用材、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补充。上述协议签订后,2014年12月25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xx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xx项目的建筑施工事项,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B公司严重违约,未按期限支付进度款。2020年12月11日,经结算,该项目总工程价款为57217900.1元,B公司与A公司对此予以了盖章确认。之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要拖欠的工程款,但B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并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合法有据;

2.林某、王某应否对B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林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虽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A公司已施工完毕,B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