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继承人宋xx、李xx生前婚后共同修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应各享有一半。继承人宋xx、李xx婚后共同生育六个子女:宋某4、宋某1、宋某2、宋某5、宋某3、宋某6。2018年因xx改造项目,被继承人宋xx、李xx慈的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征收被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三人宋某6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得补偿款为1149131.18元(第三人宋某6已领取),第二部分为宋某2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得的补偿款为1648996.6元(宋某3代为领取),房屋征收款合计2798127.78元。被继承人宋xx于2004年3月去世,生前立有口述遗嘱,被继承人李xx于2010年12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2018年,本案诉争房屋被征收,宋某3代宋某2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648996.6元后,一直据为己有,拒绝分配,侵犯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被继承人李xx生前与宋某1一直共同生活直至去世,宋某1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宋某1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本案宋某1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2.本案诉争分割的房屋征收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李xx的遗产份额,宋某1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宋某2所获得的1648996.6元征收补偿款中包含了家庭其他权利人应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并且,该征收补偿款中哪些属于被继承人李xx的遗产范围和份额,宋某1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佐证。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宋某1与宋某2、宋某3、第三人宋某4、第三人宋某5、第三人宋某6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宋某1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