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苗某5与白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子女五人,分别是老大苗某、老二苗某3,长女苗某1,三子苗某4,次女苗某2。苗某5于2017年11月7日去世,白某于2007年2月27日去世。两位被继承人去世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将两间房和小院给老大苗某和两个女儿苗某1和苗某2。见证人为白某1和聂某,遗嘱的时间为2007年2月6日;苗某、苗某1、苗某2认为两位被继承人白某与苗某5留下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系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xx号院东数北房二间由苗某、苗某1、苗某2、苗某3、苗某4共同所有,其中苗某、苗某1、苗某2各享有十八分之五份额,苗某3、苗某4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北京市海淀区xx号院北房两间东侧耳房一间、院内东侧棚子一间、院内南侧棚子一间由苗某、苗某1、苗某2、苗某3、苗某4共同居住使用,每人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白某夫妇遗产范围为哪些;
2.白某夫妇遗产适用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苗某5、白某已去世,涉案房屋及棚子应作为二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中苗某5、白某各占50%权益份额,同时苗某5遗产应按照代书遗嘱处理,白某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律师在仔细询问了苗某、苗某1、苗某2与苗某3、苗某4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白某先于苗某5去世,遗产应由苗某5、苗某、苗某1、苗某2与苗某3、苗某4共同法定继承。苗某5去世,其在北房2间中原所占份额及自白某处继承的份额,应按照代书遗嘱内容归苗某三人继承。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