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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29 10:22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之母丛xx于2011年11月12日因病去世,之父孙xx于2020年2月25日去世。孙xx与丛xx共生育四子,长子孙某3、次子孙某1、三子孙某4、四子孙某2。孙xx生前系xx水产局政治处离休干部,由海阳市xx财政所发放工资。孙xx去世后遗产应由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共有,孙某1与孙某2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孙xx遗产2287.4元,由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每人分得571.85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孙xx去世后的遗产范围,孙某1、孙某2所主张的606510元遗产是否存在;

2.孙某3、孙某4反诉请求的由孙某2保管的83000元,在孙xx生前是否已经作出处分。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被继承人孙xx在世时已对83000元存款作出处分,其明确表明此后不再作为问题处理,可认定被继承人孙xx的遗产中没有83000元存款,孙某4、孙某3要求分割83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法定继承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孙xx死亡后,其遗产范围为邮政银行工资账户余额2287.4元,由兄弟四人均分,即每人得571.85元。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继承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