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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陈某、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30 13:33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0年4月2日9时45分许,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XXX村村东头无信号灯十字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受伤,吴某于当日至xx医院入院治疗于2020年4月27日出院。2020年4月11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三者不计免赔险。故吴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XX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5589元、护理费10743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XX医疗费7127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3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陈某与吴某的责任界定;

2.陈某应否向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本案中,肇事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xx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合同约定间接费用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提示并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的义务,故鉴定费、诉讼费应由xx保险公司承担。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吴某与陈某、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由xx保险公司向吴某进行赔偿。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