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9年11月20日7时30分,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周村区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及两车辆受损,经xx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在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05186.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王某某与张某某是否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2.张某应向王某赔偿的具体金额。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2019年11月20日7时30分,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区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及两车辆受损,经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王某与张某、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事故发生时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