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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工场与B公司、张某、C公司、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2-04 16:47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A加工场与B公司之间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由B公司向A加工场采购电动车配件;业务建立后B公司采用滚动方式进行付款,且所发生的业务要求将对应的发票开具给C公司,有理由证明,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系共同经营,现由于尚有关于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共计651836元货款未结算,经催讨未果后,故A加工场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B公司应支付A加工场货款638316元及利息;张某对B公司第一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具体是谁;

2.张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根据A加工场提供的送货单及陈述,可以证明案涉货物送至B公司注册地点,货物由熊某签收、徐某对账,B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上述两人系B公司员工,可认定案涉货物的买受人为B公司。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加工场与B公司、张某、C公司、岳某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张某作为B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