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睿乾案例

HOTLINE 热线电话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2-07 14:28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A公司系生产电机的企业,B公司生产电器设备,相关产品的电机需求通过电话、传真要求A公司定作。自2015年起双方开始合作,经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对账,B公司共结欠A公司货款52.43万元,其中已开票金额50.21万元、未开票金额2.22万元。因B公司一直未还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52.43万元;被告C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B公司对原告A电机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某在未履行91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B公司对原告A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C公司是否因财务混同对B公司向A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2020年3月18日B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A公司货款52.43万元,庭审中B公司再次确认结欠货款52.43万元的事实。B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责任在B公司。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周某在明知计某未实缴出资情况下受让了股权变更,其应在未出资的910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 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