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0年5月12日,董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约定董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xx商品房共计四十五套。董某依照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项10000001元。双方共同办理预登记备案手续,后A公司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拖延该售出房源网签备案手续的办理,且对部分房源一房二卖,遭到董某强烈反对。夏某与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全部出资股东,为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A公司置上述约定于不顾,继续一房二卖,春节期间将多套房源再次出售,严重侵害董某合法权益,故董某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董某与A公司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夏某与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董某给付案涉款项,并非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追求超额回报,其性质应为借款,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仅起担保作用。律师在仔细询问了董某与A公司、夏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董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款合同关系,诉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夏某与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