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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2-13 15:42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17年8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承租无锡市xx房屋作为经营健身游泳馆之用,租赁期限为10年,前四年租金为30万元/年,免租期12个月。B公司交付房屋后,A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5月,A公司收到锡山法院要求扣留待付租金80万元的执行通知,要求等待法院通知后再行支付租金。此后,A公司向被法院查封的B公司账户转账支付租金3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在B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可为的认可下向其微信转账支付租金2万元。2020年3月12日,双方再次对租金的支付期限进行约定,但随后B公司将所有资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并于2020年3月27日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A公司于10日内搬离承租地,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经营。B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转让包含案涉场地、设备在内的资产,已构成违约,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对因其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赔偿损失1166604.3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对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如何认定;

2.针对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双方应当如何分担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收到详细法院关于停止向B公司支付租金80万元,等待支付通知的协助执行通知,故A公司停止向B公司支付租金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B公司在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将案涉资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此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