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李某与卢某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20日离婚。现李某发现卢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蔡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自2013年起卢某陆续赠与蔡某各种奢侈品包、钻戒及服饰、支付美容护肤费用等。另蔡某与卢某建立不正当关系期间,蔡某的各种消费均由卢某赠与,卢某除每月给予蔡某5000元现金外,还通过微信不定期给蔡某转账,以及蔡某支付宝直接绑定卢某信用卡进行消费。自2013年起至2017年4月20日,卢某共向蔡某赠与现金、包、服饰、钻戒等共计价值556000元。上述款项为李某与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卢某擅自处分该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蔡某,损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上述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蔡某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确认卢某赠与蔡某财物行为无效;蔡某返还给李某、卢某相应财产。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李某、卢某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卢某赠与蔡某财物的效力问题;
3.赠与的财物范围以及是否返还。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卢某与蔡某发生婚外情期间,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蔡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李某不予追认卢某赠与行为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卢某赠与蔡某财物的行为无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卢某与蔡某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陆某对蔡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的权益,故认定为无效,蔡某李颖返还。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