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2020年11月6日,李某与蔡某签订xx公馆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蔡某将其xx公馆xx房屋出卖给李某,李某当日支付定金30000元,但蔡某至今未李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应构成违约,故李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蔡某返还原告李某3000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李某向蔡某支付的30000元的性质如何确定;
2.李某与蔡某是否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本案中因双方就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李某与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李某与蔡某解除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后,蔡某应返还已付30000元。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