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郭某于2015年9月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拆图员岗位,A公司后给郭某降薪,因A公司多次降薪且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故郭某于2021年3月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郭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A公司向郭某支付2020年2月,2021年1月、2月期间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未提交工资构成等相关证据证明郭某的绩效计算方式与其产值有关以及公司停工停产的事实,作为持有证据且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郭某在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中佐证不足,存在差异。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郭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郭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A公司将所欠郭某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追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争议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期间如果遇到单位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时候不要一味地忍让,要通过主动出击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3.当员工以法定理由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建议在离职前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离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该离职申请直接会影响到后续劳动仲裁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