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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时间:2023-04-14 14:55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王某于2010年10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足额支付王某2010年10至2018年9月的加班工资,未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的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2020年3月份绩效工资;并于2020年5月给王某发送待岗通知书,强制要求待岗,王某明确表示拒绝,要求继续工作,经多次沟通未果,给王某造成了极大损失。王某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随至我处,提起诉讼。

二、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A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决定对部分岗位实行待岗,向待岗人员支付待岗生活费,但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

2.A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已安排王某休带薪年休假且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王某与被告A公司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A公司应补王某的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争议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当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时候,一定要重视一审起诉,针对劳动案件一审会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