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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被告周某、北京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14 14:57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四笔借款周某均未按期偿还,经丁某与周某协商在2018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周某两年内还清本金及前期未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本金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周某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剩余利息均未偿还。丁某多次联系周某要求偿还本息,但周某长期拖延、拒不偿还,造成丁某巨额借款长期无法收回,损失巨大,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周某偿还丁某借款本金、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前的利息及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周某是否尚有借款未偿还给丁某及所欠借款的具体金额;

2.周某称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自A公司及杨某名下的账户向丁某及刘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应作为周某偿还丁某借款。丁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争议;

3.A公司、谭某作为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丁某与被告周某、A公司、谭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周某所欠丁某的本金及利息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借贷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好:借款数额、利息金额及计算方式、违约责任、担保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