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王某于2013年11月25日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后勤岗位,工作地点为北京,月平均工资10000元。在职期间,因A公司多次降薪且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也未支付年假工资等,故王某于2021年3月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至我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A公司向王某支付2020年1月、2月,2021年1月、2月期间工资差额591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41.88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734.64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王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
2. 2020年1月、2月以及2021年1月、2月期间,A公司确存在欠付王某工资的情况,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3.王某提交的考勤表无公司公章或负责人签字,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1.在劳动仲裁之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因为在一审阶段针对仲裁时的内容会进行全面审查,有逆风翻盘的机会;
2.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员工依据法定理由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离职,因为此离职内容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经济补偿问题;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内容,不受时效限制。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争议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职工年假一般按累积工龄计算,并非是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