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原告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营房八条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1980年将该房屋交由职工戚某使用。戚某于1988年调离原告单位,在原告的要求下,戚某于1992年将该房屋部分交还原告,但仍然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南侧间。现原告了解到戚某已因病去世,该房屋南侧间由戚某之妻徐某、之女戚某某占有使用并提起诉讼,徐某、戚某某求助无门,后至我处。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某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戚某于1988年调出原告单位,但至2003年,戚某还向原告单位声明使用涉案房屋,并由其女儿女婿负责处理,原告单位也未提出异议;
2.原告以戚某去世,二被告户口不在涉案房屋等为由,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根据戚某和徐某的户籍登记变更情况等判断,戚某从北京某修理厂调入原告单位分配房屋时,交出原北京某修理厂分得的房屋的概率更大,且涉案房屋并非仅为职工宿舍。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提示:
大家物权保护纠纷如遇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2.要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3.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房屋产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受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不应当按照现行政策一杆子打翻,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