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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时间:2023-04-14 15:42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张某于2010年8月30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足额支付张某20**年8月30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张某20**年4月、5月工资,并于2020年5月15日给张某发送待岗通知书,强制要求待岗,张某明确表示拒绝,要求继续工作,经多次沟通未果,给张某造成了极大损失。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至我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北京A公司支付张某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5987.6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2020年5月、6月期间,张某存在待岗情况,A公司向张某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2.张某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强制待岗、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3. 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张某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030.51元,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张某与被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北京A公司拖欠的工资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争议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证明自己的诉求取药充分的证据证明,尤其是本案中张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证据并不充分;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