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张某于2010年8月30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足额支付张某20**年8月30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张某20**年4月、5月工资,并于2020年5月15日给张某发送待岗通知书,强制要求待岗,张某明确表示拒绝,要求继续工作,经多次沟通未果,给张某造成了极大损失。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委托至我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北京A公司支付张某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工资5987.6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2020年5月、6月期间,张某存在待岗情况,A公司向张某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2.张某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强制待岗、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3. 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张某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030.51元,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张某与被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将北京A公司拖欠的工资要回。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劳动争议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证明自己的诉求取药充分的证据证明,尤其是本案中张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的证据并不充分;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