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
一、案件概况:
孙某受聘从事某项目工地建筑木工工作时不慎致小腿被锯伤。孙某伤情好转出院后多次找到该项目开发单位,被告知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为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但第三人A公司辩称双方系挂靠关系,从未实际参与该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实际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完成并拒绝了孙某工伤索赔请求。为此,孙某于2021年9月1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确认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由第三人A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10月,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由第三人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孙某在2022年3月得知自己所控告用工主体单位与被告作出的用工主体单位不符时,即向人社局承办工作人员就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依据进行查询了解遭拒绝后,随即向第三人B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得知第三人B公司、A公司在2021年10月初时,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三人A公司将其承包的项目建设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给第三人B公司,借此将工伤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给第三人B公司,用以规避相关监管及应担负之责,但根据孙某所了解的第三人A公司的辩称其为挂靠关系,故并不存在劳务分包业务可履行。第三人B公司、A公司恶意串通欺骗被告作出错误的认定,严重扰乱了执法秩序,也严重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再者,被告在用工主体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形下,疏于调查核实,并在认定过程中故意不告知孙某这一重大事实,严重侵犯孙某在程序中享有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孙某认为第三人A公司应为工伤用工主体责任承担者,被告作出的承担工伤责任主体认定错误。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本案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孙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2.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存在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际损害的程序违法。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撤销被告对孙某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对工伤作出决定。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行政确认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社会保障部门具有依法调查工伤认定及相关事项的职权,其调查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方可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