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林某联系到董某,于2014年6月向董某借款18万元。2014年6月20日,刘某在台州银行门口交付事先写好的借条1份,借条署名刘某,约定月息1分,当时在场的有林某和刘某母女。董某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借款由林某账户打给刘某。借款前两年的利息已支付,第三年起的利息仅支付15000元,经计算支付到2018年3月,之后利息和本金分文未付。现无论董某如何催讨,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根本没有归还借款之诚意,故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刘某归还董某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林某还是刘某;
2.借款应当由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使用人偿还,关键要看讼争18万元借款的借贷合意如何形成;
3.刘某辩称即使借条真实,董某也未履行款项交付义务,然借条交付了多年,经过多次催讨,刘某均未提出异议,现抗辩称款项未交付,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董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刘某交付的借条为据。借条未约定归还日期,故出借人可随时主张归还。借款约定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现借款本金仍未归还,借款的前2年利息已支付,第三年利息已支付15000元经计算已付至2018年3月,故董某诉请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从2018年3月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在仔细询问了董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要回刘某所欠董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借贷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主体的确定;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名义借款人对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3.对于出借人,其有接收还款的义务,而没有义务去审查款项的来源,第三人自愿代付利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形成借贷合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