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颜某不服被告行政处罚一案
一、案件概况:
2021年11月24日上午,颜某和战友们在某县人民政府和某县信访局走访,建议参照政府规定的生活补助标准,走访过程秩序井然,无任何违法行为,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妨碍和影响,被告认定颜某在县政府和县信访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不存在。当日中午,颜某和战友们在火车站附近广场吃盒饭闲聊,也未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妨碍和影响。颜某从未教唆、召集任何战友进京XX,也没有扬言要进京XX。
二、本案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某县XXX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某县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被告某县X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2.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认定原告颜某属于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首要分子证据不足,存在争议;
3.颜某所述行为是否真的没有造成影响。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律师在仔细询问了颜某不服被告某县XXX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判令被告撤销行政处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行政处罚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