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王某于2017年11月入职A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至2020年5月A公司未支付2018年12月至今的工资及餐补。2018年底因其公司经营恶化,经裁员后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王某被公司留职处理公司尚未解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诉讼等工作,王某在职期间先后代表公司参与处理离职人员争议解决、劳动仲裁、诉讼以及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沟通、接受公司委派以代理人身份参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诉讼、商事沟通等事项,至今A公司未向王某开具离职证明,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于2020年5月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鉴于王某向管理人说明情况后,管理人以王某未与A公司直接签订离职协议等理由拒不受理王某申报的劳动工资债权,并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王某于2020年8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所顾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结果:
确认王某与A公司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享有自2018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职工债权30000元(工资)。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无王某享受餐补的约定,其次王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存在争议;
3.王某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王某与A公司间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促使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